福利

安普新以人為本,重視員工生活與工作之平衡,提供多元與完善的福利
福利 | 細項 |
![]() 安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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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於法令
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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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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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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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性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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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制度與實施情形

安普新重視員工退休制度,自94年7月1日起,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公司員工現皆採勞退新制,依員工薪資按月提繳6%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勞工亦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外,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退休金給與標準:
(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 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 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 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